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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新乡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实施方案(试行)的通知
作者:  来源:   时间:2016-04-05 14:54:21  浏览 人次

各县(市)、区民政局、老龄办、平原示范区、高新区、经开区、西工区社会事务(业)(科)市养老服务业协会、各养老涉老服务部门:

为贯彻落实《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》(豫民文201647号)文件精神,切实增强全市养老机构的服务保障功能,不断提高其风险应对和善后处置能力,促进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,be365官方、新乡市老龄办联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新乡分公司,在全市养老服务机构中推进实施综合责任保险(试行)办法,请遵照执行。

特此通知。

 

 

 

be365官方           新乡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

2016年45

新乡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(试行)

实 施 办 法

 

满足日益增长的广大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,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,增强养老服务行业风险防范和服务保障功能,落实好新乡市敬老安康幸福工程系列惠老项目,特制定《新乡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实施办法(暂行)》,办法如下:

一、实施意义

2014年,我市实施“敬老安康幸福工程”以来,为近12万老年人办理了“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”,为老年人的日常出行增添了新的安全保障。近年来,随着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的快速发展,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日益增多,潜在人身及财产的安全风险率逐日增长,意外伤害、突发疾病,异常走失,摔倒致伤等一系列安全隐患随时有可能发生。为最大限度保障入住老人和养老机构的切身利益,市民政局、市老龄办联合保险部门,在全市养老服务机构中推进实施综合责任保险(试行)办法。推行实施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,是构建养老服务业风险分担机制的重要内容,是提升养老机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,强化养老机构内部管理,降低运营风险,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,是构筑养老服务系统安全运营,加强安全服务环境建设,做好养老机构责任事故善后处理,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重要保障。

二、实施原则

推行实施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:

(一)合法性原则。各项规定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管的有关规定。

(二)可操作性原则。以本办法为基础,涉保各单位签订保险协议,明确保险路径,细化权利义务,便于实际操作。

(三)针对性原则。本办法专门针对本市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及入住老人,发生意外安全事故、伤害事故等,为其建立保险机制,帮助入住老人及家庭、养老机构等防范风险。

(四)便捷性原则。注重操作灵活性,简化索赔手续,为服务对象提供简便快捷的理赔服务通道。

(五)统筹性原则。本办法由养老服务机构主管部门与保险部门联手推进实施办法。

(六)保基本、广覆盖、可持续原则。采取统一办理投保、统一保险合同、统一基准费率、统一服务标准,努力使保障范围更全面、保险费用更合理,有效转移养老服务机构的责任风险。

三、主要内容和投保原则

(一)险种名称及投保对象。

险种名称共分两种:

1、“新乡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”。

保险对象:所有在我市行政区域内,凡经民政部门许可设立、并依法登记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均可投保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,投保方和被保险方均为养老服务机构。

2、“新乡市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”。

投保对象:所有非失能50岁至90岁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中老年人。

(二)保险细则。(见附件)。

(三)投保原则。按照“政府推动、广泛发动、分级组织、扎实推进、全面覆盖、自愿参保、自选保额”原则进行。

(四)具体实施时间。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全面启动实施,

四、职责分工 

(一)各县(市)区民政局、老龄办,负责本辖区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组织实施,积极引导养老机构参加责任保险;定期对投保程序、投保动态、投保方案、理赔服务等进行监督检查。未参加综合责任保险的养老服务机构,不享受政府有关扶持养老服务补贴政策

(二)各县(市)区民政局、老龄办,负责做好所辖养老机构参保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,组织指导养老机构与人寿财产保险公司签订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合同,协助保险机构开展培训、理赔及保费收缴等工作。 

(三)人寿财产保险公司配合各县(市)、区民政局、老龄办,开展保险办理、理赔服务评估工作,提高服务水平,建立简便快捷的理赔服务通道,提高赔付效率,定期将各县(市)区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承保理赔相关数据进行汇总,报送各属地民政老龄部门备案,并将全市办理情况报送市民政局老龄办。

(四)各养老服务机构作为责任保险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,与财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,负责提供参保老人数量情况。发生赔案时,养老机构应在第一时间向财险公司报案,并配合财险公司对责任事故进行调查。提出索赔申请后,养老机构应按合同要求收集相关资料,提交财险公司审核。

五、工作要求

(一)大力宣传实施责任保险重要意义。各级民政、老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,配合财险部门,积极宣传参保重要意义,认真部署,按时按质协助完成。提高参保意识,提升参保规避风险几率,最大限度减少安全隐患,降低安全运营风险成本,努力营造一个安全、健康、和谐、持续发展、进步共赢的养老服务体系新格局。

(二)严格依照法定规程操作。保险方案设计、保险合同订立、承保与理赔等程序均应严格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等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要求,恪守投保自愿和诚实守信原则。在险种设计上要明确保险范围,细化当事人权利义务。建立简便快捷的理赔服务通道,提高赔付效率。

(三)加强沟通配合。各级民政、老龄部门与财险公司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,密切配合协作,及时总结和研究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、新问题,确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顺利推进。

六、办理流程

(一)各县(市)、区民政、老龄部门负责本辖区养老服务机构投保组织工作,确定专人负责,明确任务,落实到位。

(二)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5月底,完成今年第一阶段全市养老服务机构集中办理投保任务。各县(市)、区具体集中办理时间可根据本地实际,自行确定动员部署时间和办理地点,在市统筹规定时间内,做好集中收取投保人员名单,及时通知市财险公司工作人员上门统一办理,财险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,将所有参保人员的参保单据以养老机构为单位,送至投保部门,努力完成好第一阶段集中办理投保工作任务。所有入住老人参保单据,由参保单位统一管理、统一保存。

(三)办理投保手续要热情耐心、严谨细致,坚持投保自愿、服务至上、理赔及时的工作原则。坚持依法办事,履行程序、严格监督原则,防止“骗保”行为和理赔不到位、不及时等现象。

(四)设置投保金额兼顾养老机构规模大小、投保需求确定,分A、B两种保额,由投保单位自行择选。

(五)综合责任险种与入住老人意外伤害险种遵照投保单位、投保个人意愿,按照投保险种、投保金额、投保类型、投保规则、投保期限等保项,与财险公司具体协商签订协议。

(六)投保单位以入住老人实际数量,实名登记办理投保手续;投保人因故在保险期间内办理离院手续,按入保章程规定,给予办理相应退保手续。老人意外伤害保险随投保老人,实行动态担保,不再办理退保手续。

(七)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与入住老人意外伤害保险(失能老人除外)、养老服务机构入住协议书,实行同步签订、同步办理。

(八)全市启动首次集中办理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后,各养老服务机构日常办理手续,可与市财险公司直接兑接,协助办理,具体办理方法和程序,由投保方与财险公司专职业务联络员商定。

开展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工作,在我市各级民政、老龄部门,各养老服务机构尚属首次,形式新、任务重,责任大,各级民政、老龄部门要认真组织、扎实推进,以对老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和务实的工作作风,把这一惠及养老服务领域的民生工程办好、办实。

 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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